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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发布时间:2022-12-25 11:59: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梅州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化,梅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梅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内容简介

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梅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梅

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梅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

梅州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梅州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620元。

【拓展信息】

试用期被单位解除,是否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

答:试用期间失业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已帮其缴纳失业保险且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