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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购房和自建房的落户条件及材料

发布时间:2022-12-06 05:46: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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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条件及需提交材料(一)落户条件:凡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

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户条件:

凡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商品房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落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商品房转让的,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取得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3)属实际居住的自建房,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属合资建造的,提供房屋产权分割公证材料。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