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下:
1、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按照本条第1款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下限为1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上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
3、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之积。
4、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金额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