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
月标准为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求职补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随失业金按月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发求职补贴),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死亡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死亡待遇。待遇标准:丧葬费为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抚恤金为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5.女性生育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6.就业鼓励: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7.创业鼓励: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8.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在取得证书的90天内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每次领取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9.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
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发标准低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24倍,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24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