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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工伤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

发布时间:2022-12-16 17:17: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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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概念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对象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费

工伤保险概念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对象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所属职工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单位0.7%。

被保险人在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