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对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20年标准为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市外未备案按65%)比例补偿;2020年度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倾斜,起付标准下调至10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85%,市外未备案报销比例为7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注:梅州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内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基本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一站式联网结算,参保人办理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部分由经办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