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六种落户情形及审批流程和时限可点击文字查看具体内容)
一、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二、梅州市中心城区的落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三、购房和自建房的落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四、亲属投靠的落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五、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六、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七、审批流程、时限
八、说明及其它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二)合法稳定就业。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三)本细则中的“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同时,要求辖区派出所出具走访调查报告,并由两名签名加盖派出所行政章。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只能立为1户;属合资建造一幢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分割公证材料,每一产权人可以立1户。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五)入户地址属租赁住宅房屋的,每一个房产单元只允许一户租户落户,待上一落户整户迁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请。每一家庭户只允许一户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待上一挂靠搭户整户迁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属租赁房屋入户的,不允许挂靠搭户。
(六)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不允许被挂靠搭户。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七)设立集体户单位:
1.经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
2.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一是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二是单位办公、生产、学习场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三年以上的;三是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
(八)创业者入户的,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5〕16号)执行。
九、国家和省对户口迁移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局制定的有关户口迁移准入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